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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率先通过发展规划条例填补地方立法空白

发布时间:2020-03-20 12:58:03 阅读: 来源:油锯厂家

江苏省率先通过发展规划条例填补地方立法空白

个人有权控告违法编制规划行为

7月2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酝酿已久、备受瞩目的国内首个指导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正式得到了确立。

今后,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区域发展规划等5项涉及全局发展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调整和修改,将受到该条例的严格约束,这项立法工作也由此填补了国内的立法空白。

解决“换领导就换思路”的现象

作为指导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发展规划体现着政府战略意图,是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不同领域的规划编制和执行中,由于缺乏统筹性,出现了涉及交通、信息产业、工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和保护规划之间的布局混乱、以及无序建设、重复建设、脱离实际等现象。而这种现象,存在于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全国来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据了解,2002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就着手开始进行发展规划体制改革,要求“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完善科学、民主、规范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

“但由于没有一个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支撑,‘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毛伟民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说,“经济建设要规划先行,是必需重视的理念思路,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是考虑到了规划的问题,还是存在着缺乏统筹兼顾、指导性和操作性,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首先带来的是人财物的大量消耗,以及资源的无序利用,也直接影响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毛伟民说。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临近,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对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毛伟民说。

五方面内容纳入发展规划范围

据了解,2009年3月,江苏省发改委专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为草案的制定工作先后举行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其间还书面征求了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13个省辖市政府意见。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后,江苏省政府于3月17日经常务会议通过,正式递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初次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又先后征求了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前往无锡、盐城、仪征调研,并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腊生介绍说,立法调研工作的细致程度堪称近年来“少有”。其中,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坚持统筹兼顾,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这项立法工作中得到普遍认可和坚持的原则。

王腊生介绍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区域发展规划5项纳入发展规划,将成为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依据。

据介绍,按照条例,江苏将在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水、海洋、煤炭等矿产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及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等6项主要专项发展规划作出新的发展规划。在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区等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则将纳入包括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这些规划的详细确定,将为江苏‘十二五’规划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王腊生说。

调整修改规划的程序十分严格

记者了解到,作为“亮点”之一,在发展规划的统筹调整方面,条例明确:“不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此外,对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也设置了编制机关的义务性要求,

为避免擅自修改等情况发生,条例着重确定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修订的条款,对经过中期评估或经济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必须再次在修订中经过衔接协调等程序。“这些规定,都促进了规划编制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王腊生解读说。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编制、实施和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相关部门则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的内容。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南京7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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