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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怀孕女工试用期无业绩被解聘公司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0-10-14 09:13:08 阅读: 来源:油锯厂家

怀孕两个月的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她解聘。后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前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提起劳动仲裁

2017年2月24日,王女士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每月工资1万元。

2017年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月15日,公司再次发出通知,以王女士入职满三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将其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薪资也作相应调整。5月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王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其解聘并通知其于当天18点前办理交接手续。

次日,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5371元。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请求,公司则提起诉讼,判令无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其尚未到6个月的试用期,故不认可公司的考核结果。公司则否认对王女士怀孕知情。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于2017年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在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内,该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解除行为违法。最终,一审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主审法官姚岚表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的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记者颜斐

原标题:怀孕女工试用期无业绩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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