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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26:01 阅读: 来源:油锯厂家

2012年8月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被视为该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此次修法在推进司法透明化和当事人主体地位方面的亮色值得肯定,如规定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检察监督权不再局限于审判程序,被监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法院;诚实信用原则得到确认和强调;明确提出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增加新条款规制恶意诉讼;确认专家证人出庭提出意见的资格;赋予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此次修法承载着破解众多制度难题的历史重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诸如公证等外围制度的“神经”。

然而遗憾的是,在程序设计上,本次修法只是简略地规定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诉外调解协议和担保物权确认程序,对局部条款进行了修改,而程序分化、程序分类建构的问题并未获得真正的关注。学界大力呼吁的民事审前程序理论未被完整采纳。

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理论研究声势浩大,但实践效果却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司法改革本身缺乏整体性设计,程序分类单一,改革目标单向;二是学界对民事诉讼初审程序的内部结构划分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初审程序应划分为民事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与正审程序(Trial);而民事审前程序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诉答程序(Pleadings)和预审程序(Preliminary Procedure)。预审程序是承前启后,衔接诉答程序与正审程序的枢纽程序。诉答程序、预审程序和正审程序这三个独立的子程序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的初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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