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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受让股权获利罗先进被终身市场禁入

发布时间:2021-01-07 21:22:30 阅读: 来源:油锯厂家

证监会5月6日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对时任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罗先进予以处罚,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据介绍,罗先进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  证监会认定,罗先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罗先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了七条辩解意见,但证监会认为,罗先进的行为构成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从罗先进的身份来看,其是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的负责人,是任子行IPO项目的承揽人,虽然其不是签字的保荐代表人,但遇到重大问题时会参与,并赴证监会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其身份满足"证券从业人员";从涉案股份转让看,罗先进购买的50万股股份虽未进行过户登记,由景某军代为持有并行使表决权,但是,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与代持协议》,罗先进用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支付了50万元对价款、实际取得了股票分红款,景某军回购股份时取得了罗先进的同意,罗先进获得了收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罗先进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事实。  罗先进辩称其受让的是股票收益权、股份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罗先进所提其购买50万股任子行股份是介绍人佣金、与职务行为无关的申辩,不符合常理,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证监会称,罗先进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具有利益冲突的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是《证券法》明确规制的违法行为,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因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10799500元,并处以11750000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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